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刘国防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1521刑初398号
案件名称刘国防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国防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521刑初39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国防,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菏泽市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案发前住广东省海丰县海城镇龙津市场出租屋。

因本案于2017年4月4日被羁押,同月6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7]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秀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国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0日,被告人刘国防租用海丰县龙津工业区东片生利饭店后面的综合楼二层从事服装生产。

同年8月中旬,钟某(另案处理)将一批用于服装标识的印有“HANSELLuo”和“树型图案”商标的吊牌、贴牌、胶袋等材料交给被告人刘国防,委托其加工、生产休闲裤,被告人刘国防从每条加工、生产的休闲裤赚取加工费14元。

同年9月3日,海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接“HANSELLuo”和“树型图案”商标使用许可人广州汉升罗服装有限公司举报,在被告人刘国防服装厂查获未经授权生产的标注有“HANSELLuo”和“树型图案”商标字样的休闲裤2160条(共价值人民币166320元)。

2017年4月4日1时30分,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甘东派出所民警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悦海酒店将被告人刘国防抓获,被告人刘国防如实供述了其犯罪经过。

案发后,被告人刘国防已赔偿了广州汉升罗服装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国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国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国防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国防的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国防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物证《扣押清单》、现场照片,书证《商标注册证》、《调查报告》、《营业执照》、《抓获经过》、《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以及被害人罗某和被害单位法人林某、的陈述,证人王某、张某、庄某的证言,被告人刘国防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海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防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6632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国防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刘国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国防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刘国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国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捷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慧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㈠犯罪情节较轻;

㈡有悔罪表现;

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