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2975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戚燕娜,女,汉族,1989年3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隆回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戚燕娜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两案,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戚燕娜的起诉。
两案受理费收取550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