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754号原告:吴芬,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杰,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方岩广仁保温杯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双瑶村***号*楼。
经营者:曾晓文。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芬与被告永康市方岩广仁保温杯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吴芬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芬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原告吴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