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7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玲,女,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芳,女,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上诉人金玲因与被上诉人陈丽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87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金玲上诉称,专利权侵权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应由中级及以上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审被告金玲住所地在浙江省义乌市,且义乌市人民法院系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可以管辖辖区内第一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的法院,故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
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