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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众信优达电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4民初5491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众信优达电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众信优达电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5491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4。

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崇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波,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众信优达电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明通数码城。

经营者邓三元。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深圳市福田区众信优达电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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