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590号原告:段兴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琳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显玉。
被告:吴丽娜。
被告:崔卓红。
第三人:沈阳龙凤白发脱发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李小为。
原告段兴铁、黄琳琳与被告崔显玉、吴丽娜、崔卓红、第三人沈阳龙凤白发脱发研究所商标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起诉至本院。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由“判令被告及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30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及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
2017年8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兴铁、黄琳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兴铁、黄琳琳负担。
审 判 长 吴 松审 判 员 刘 波代理审判员 张加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