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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兴铁、黄琳琳与崔显玉、吴丽娜、崔卓红、第三人沈阳龙凤白发脱发研究所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辽01民初590号
案件名称段兴铁、黄琳琳与崔显玉、吴丽娜、崔卓红、第三人沈阳龙凤白发脱发研究所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段兴铁,黄琳琳,崔显玉,吴丽娜,崔卓红,沈阳龙凤白发脱发研究所

案由

案由商标合同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590号原告:段兴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琳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显玉。

被告:吴丽娜。

被告:崔卓红。

第三人:沈阳龙凤白发脱发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李小为。

原告段兴铁、黄琳琳与被告崔显玉、吴丽娜、崔卓红、第三人沈阳龙凤白发脱发研究所商标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起诉至本院。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由“判令被告及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30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及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

2017年8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兴铁、黄琳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兴铁、黄琳琳负担。

审 判 长  吴 松审 判 员  刘 波代理审判员  张加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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