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187号原告:珠海大千家居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柠溪路261号2栋二层商铺西。
法定代表人:陈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益方家居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沙村下虎山黄屋村高田山坑地厂房A栋1楼。
法定代表人:江先平。
原告珠海大千家居饰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益方家居饰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东莞市益方家居饰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08570元(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莞市大岭山支行,账号:94×××98)。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为此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东莞市益方家居饰品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8570元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莞市大岭山支行,账号:94×××98)。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