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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义乌市优盾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782民初9655号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义乌市优盾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义乌市优盾电子商务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655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号***室。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姣,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优盾电子商务商行。

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朱村A区**幢*单元***室。

经营者:杨坤,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优盾电子商务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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