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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开发区怀木副食店、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民终767号
案件名称德阳开发区怀木副食店、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阳开发区怀木副食店,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终76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德阳开发区怀木副食店,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东桥市场**号。

经营者:刘怀木,男,生于1965年3月29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林,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晋玲,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德阳开发区怀木副食店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知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德阳开发区怀木副食店以其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德阳开发区怀木副食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阳开发区怀木副食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德阳开发区怀木副食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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