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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海韵洁具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民终400号
案件名称郑州海韵洁具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海韵洁具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终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海韵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郑棉三厂绿化西街38号付6号。

法定代表人:林厚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上诉人郑州海韵洁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海韵洁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郑州海韵洁具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海韵洁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郑州海韵洁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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