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794号原告:陈浩超,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杭州丰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杨剑冲,男,199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永康市创瑞工具制造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毫塘工业园毫川路**号。
投资人:赵创业。
原告陈浩超与被告杨剑冲、永康市创瑞工具制造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陈浩超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浩超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浩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陈浩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