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144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网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百合星城百合酒店及住宅楼20F。
法定代表人:吴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继平,男,汉族,1963年11月15日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浠,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深圳热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26—3中国凤凰大厦2栋903。
法定代表人:黄子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网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继平、一审被告深圳热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第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网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其与赵继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网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二审期间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网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深圳市网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深圳市网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了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本院退回9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