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初182号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57号3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耿智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新锋,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木石利民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木石镇驻地。
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木石利民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山东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