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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佳世共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0102民初12742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佳世共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佳世共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1274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宾,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佳世共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2号-1。

法定代表人:章建芬,负责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佳世共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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