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5059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堰区溱潼镇宏达家私城,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经营者:高冠云,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堰区溱潼镇宏达家私城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