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337号原告:青岛东方雪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中华埠社区6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雪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被告:曹蓝艺,女,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青岛东方雪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曹蓝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7年8月3日,原告青岛东方雪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曹蓝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当日,原告青岛东方雪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青岛东方雪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东方雪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东方雪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青岛东方雪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