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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康市万满宏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1574号
案件名称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康市万满宏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万满宏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574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9幢(南楼1层、3层及北楼3-4层)。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萍,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万满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水碓头村后山背。

法定代表人:胡新荣。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奥帝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31××××.3)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蒋  筱  熙审判员 兰  诗  文审判员 王  媛  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妙玲(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裁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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