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521号原告:广州市明静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宁静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卢海韵,均为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卫忠,男,汉族,1981年11月6日生,户籍地江西省吉水县。
原告广州市明静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卫忠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广州市明静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广州市明静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明静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广州市明静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