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知民初136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詹秀娟(实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柱,男,汉族,1996年6月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法院作出裁判前,以与被告王玉柱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且被告王玉柱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