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民初579号原告:江苏宏鑫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宋章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秀萍,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群,南京天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电投北部湾(广西)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财基,广西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辉,广西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远通波纹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理人:刘月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雯,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林秋兰,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江苏宏鑫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与���告中电投北部湾(广西)热电有限公司、江苏远通波纹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江苏宏鑫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宏鑫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宏鑫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原案件受理费79713元,因原告江苏宏鑫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变更为2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江苏宏鑫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江苏宏鑫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79713元,余款78563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江苏宏鑫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