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民初22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春天益民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芳馨园小区14号楼对面。
法定代表人:张向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财,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芳兰,女,该公司职工。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春天益民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