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2民初5278号原告:黑龙江盛世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某。
法定代表人:张亮,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助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某。
法定代表人:王坤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黑龙江盛世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助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黑龙江盛世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盛世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盛世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黑龙江盛世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