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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万义与郝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10民初6263号
案件名称凌万义与郝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凌万义,郝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0民初6263号原告:凌万义,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住澳门特别行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俊华,浙江格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镇,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凌万义与被告郝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凌万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俊华、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程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凌万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郝镇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2.被告郝镇赔偿原告凌万义30000元(包括合理费用及损失);

3.被告郝镇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被告淘宝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涉案链接已经删除,原告凌万义自愿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第8427926号商标的商标权人。

经原告调查,被告郝镇在其所经营的淘宝网店铺(店名:同欣进口食品,旺旺名:同心进口食品,网店注册人:郝镇)涉嫌销售侵犯原告第8427926号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为维护自身权益及诉讼的需要,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办理购买商品的证��保全公证,并取得公证书。

经鉴定,被告郝镇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铺内销售的上述公证商品为商标侵权商品,侵犯了原告对第8427926号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第8427926号商标的整体设计、构思、意义即为原告凌万义博士用自己的姓名为商标的原创设计,并将上述商标用于其开办的R车厘哥夫食品(澳门)有限公司生产或监制生产的系列产品中。

所有产品的研发均出自原告本人的辛劳结晶,其本人及其研发的产品在澳门知名度可谓人尽皆知,并成功打开了大陆的销路,建立了有效的销售体系。

其公司亦多次荣获澳门特别行政区颁发的多个奖项,以此表彰原告、原告公司以及商标产品对澳门发展旅游经济和社会所做出的卓越贡献。

为此,原告更被选为深圳市政协委员身份至今。

鉴于此,随着原告产品在澳门及大陆已经成为畅销商品的现状,大陆市面上很快见到与原告商品完全一样的、侵害第8427926号商标的伪劣假冒食品,并且价格低于原告市场价的30%以上,天津地区同类伪劣假冒食品价格亦是如此。

被告郝镇冒用商标和不正当竞争的违法事实,严重影响了原告在澳门和大陆辛苦建立的销售体系和商标声誉,损失惨重。

对于造假者公然藐视法律,损害原告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的现状,原告深感痛心。

被告淘宝公司作为平台方未能尽到审查义务,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郝镇未作答辩。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并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不作为买家或是卖家的身份参与买卖行为,故未实施侵权行为。

因商品信息发布或商品交易而发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会���自行承担,淘宝公司不承担因店铺经营或商品发布、销售而引发的侵权责任。

二、即使被告郝镇在淘宝网上发布涉诉商品信息的行为构成侵权,淘宝公司因没有过错也不构成侵权。

淘宝公司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对涉案信息进行检查,确认信息已不存在,尽到了注意义务。

因此,淘宝公司对于被告郝镇侵权不存在明知的故意,也没有主观上的过错,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三、无论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淘宝公司均未实施侵权行为,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不应当得到支持。

原告凌万义、被告淘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其进行了质证。

被告郝镇未提交证据,对原告凌万义、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

原告凌万义提交的企业荣誉及产品荣誉图片系打印机,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本院不予确认��原告凌万义提交的其余证据、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8月7日,凌万义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注册取得第842792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包括糖果;

麦芽糖;

甘草(糖果);

杏仁糖;

花生糖果;

果冻(糖果);

米花糖;

曲奇饼干;

面包;

糕点(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8月7日至2022年8月6日。

2014年7月21日,凌万义的委托代理人北京龙影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君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4年8月20日,刘文君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在淘宝网网站上掌柜名为“同心进口食品”开设的“同欣进口食品”店内购买紫菜肉松蛋卷和四宝肉松蛋卷各一盒,付款29元(含运费8元),涉案商品名称分别为“澳门特产正牌车厘哥夫紫菜肉松蛋卷仔250g”和“澳门特产正牌车厘哥夫四宝肉松蛋卷仔250g”,价格均为10.5元,交易成功均为0件。

2014年9月12日,公证处工作人员对接收到的快递物品一件(所附单据显示圆通速递,单号:5659298970)的外观及开封后内容进行拍照并取得照片三张后,将上述快递物品封存后交由申请人保管。

同日,刘文君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查看上述订单物流信息,显示订单编号:778253311647393,物流公司:圆通速递,单号:5659298970。

2014年9月19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了(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22316号公证书。

庭审中,本院对上述公证书所附的公证实物进行拆封,显示实物外包装盒上贴有圆通速递一份,单号:5659298970,启封包装盒后内有紫菜肉松蛋卷和四宝肉松蛋卷各一盒,蛋卷正面标签左上角印有标识。

另查明,淘宝公司系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域名为taobao.com的淘宝网由淘宝公司经营。

在淘宝网注册为用户均需同意淘宝公司制定的服务协议,服务协议要求用户在淘宝平台上不得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

淘宝账户“同心进口食品”开设的淘宝店铺由郝镇注册经营。

庭审中,凌万义自认淘宝公司接到投诉后提交了涉案店铺卖家信息,涉案商品链接也已经进行了下架处理。

本院认为,凌万义系第842792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凌万义主张郝镇销售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其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在包装盒上使用标识的行为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标识与凌万义第8427926号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且第8427926号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包含糕点,因此,涉案商品为未经凌万义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凌万义第8427926号注册商标的商品。

郝镇销售上述侵权商品属于侵犯凌万义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关于凌万义主张淘宝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因郝镇发布在淘宝网上的涉诉信息不存在明显违法或侵权的情形,凌万义未举证证明淘宝公司存在其他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存在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情形,且在庭审中自认淘宝公司接到投诉后提交了涉案店铺卖家信息,涉案商品链接也已经进行了下架处理,因此,淘宝公司不构成帮助侵权。

淘宝公司关于其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郝镇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凌万义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凌万义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两款商品售价均为10.5元,交易成功均为0件,凌万义为购买侵权产品付款29元(含运费8元);

2、凌万义为维权进行公证并委托律师出庭。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郝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凌万义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000元;

二、驳回原告凌万义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凌万义负担229元,被告郝镇负担3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

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书面通知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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