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4590号原告美国智睿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布里奇维尔。
法定代表人PatsyPTsao,首席财务官。
原告智睿企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DAVIDTESSMANN-KEYS,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允豪,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丹丹,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中睿智库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付爱珍。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国智睿咨询有限公司、智睿企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由原告美国智睿咨询有限公司、智睿企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500元,由原告美国智睿咨询有限公司、智睿企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 卫人民陪审员 井 梅人民陪审员 杨江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幸 越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