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美国智睿咨询有限公司、智睿企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睿智库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04民初24590号
案件名称美国智睿咨询有限公司、智睿企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睿智库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美国智睿咨询有限公司,智睿企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北京中睿智库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4590号原告美国智睿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布里奇维尔。

法定代表人PatsyPTsao,首席财务官。

原告智睿企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DAVIDTESSMANN-KEYS,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允豪,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丹丹,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中睿智库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付爱珍。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国智睿咨询有限公司、智睿企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由原告美国智睿咨询有限公司、智睿企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500元,由原告美国智睿咨询有限公司、智睿企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 卫人民陪审员 井 梅人民陪审员 杨江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幸 越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