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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与湘潭市湘通食品袋专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民终391号
案件名称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与湘潭市湘通食品袋专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湘潭市湘通食品袋专店,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终3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湘通食品袋专店,经营场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潭衡路**号。

经营者:曾尧光,男,汉族,1971年8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曹安路4218号。

法定代表人:姚文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湘潭市湘通食品袋专店(以下简称湘通食品袋专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姚记扑克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3民初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湘通食品袋专店以其与姚记扑克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湘通食品袋专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湘通食品袋专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湘通食品袋专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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