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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卫龙商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万盛经开区久约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5民初3219号
案件名称漯河市卫龙商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万盛经开区久约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万盛经开区久约食品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219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396632767N。

法定代表人:于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玲,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冰冰,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盛经开区久约食品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万盛区青年镇湛家村熊家坪组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0MA60XPB65R。

经营者:杨久约。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万盛经开区久约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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