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56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西市三苹米通讯经营部。
负责人:柯天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莱西市三苹米通讯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莱西市三苹米通讯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