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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沈海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411民初2781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沈海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沈海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278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期**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海英,女,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

系原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科创通讯器材商店经营者。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海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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