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771号之一申请人:烟台市福山区化学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
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聚福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鹏,董事长。
被申请人:烟台天信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臧家乡。
法定代表人:张明利,董事长。
被申请人:刘清苓,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被申请人:张明君,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申请人烟台市福山区化学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天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信公司)、刘清苓、张明君侵犯商业秘密及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化工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
担保人王世鹏、王淑荣以坐落于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崇文街福利莱小区27-3-2号房屋,担保人王忠东以坐落于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永安街西端化工研究所住宅楼东二单元五层西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化工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天信公司、刘清苓、张明君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王淑荣名下位于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崇文街福利莱小区27-3-2号的房屋及担保人王忠东名下位于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永安街西端化工研究所住宅楼东二单元五层西的房屋。
(二)查封被申请人天信公司、刘清苓、张明君价值5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烟台市福山区化学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