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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四分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民初2020号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四分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四分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020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昂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RamiS.Yanni)。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四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锦华路。

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经贸大厦负2层3号。

法定代表人:罗志伟。

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四分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四分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四分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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