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11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为,天津睿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魅诚汇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街上海道94号(滨海购物广场BW16号)。
法定代表人:吴青姣。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天津魅诚汇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