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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志成远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02民初4931号
案件名称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志成远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志成远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493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志成远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平谷园马坊工业园1区680号。

法定代表人:刘彦林。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9号9幢。

法定代表人:侯恩龙。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志成远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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