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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优美莱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2民初352号之二
案件名称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优美莱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优美莱克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352号之二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金锚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仁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靖靖,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葛军,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优美莱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和磡篮球场西4巷3号703。

法定代表人:陈秀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优美莱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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