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初125、126号 原告:广州同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小珊。
委托代理人:谭传剑,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谌杰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技扬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义祥。
被告:深圳市诚信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玉兰。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敬伟,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同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技扬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诚信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技扬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同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技扬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丘 庆 均 审判员 江 剑 军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灵均(兼)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