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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家庄市鸿海通讯器材供应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01民初602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家庄市鸿海通讯器材供应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市鸿海通讯器材供应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60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航、张竹青,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鸿海通讯器材供应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副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鸿海通讯器材供应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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