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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制片股份有限公司与莫冠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604民初3437号
案件名称樱制片股份有限公司与莫冠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制片股份有限公司;莫冠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3437号原告:樱制片股份有限公司(SAKURAPRODUCTIONCO.,LTD.),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涩谷区樱丘町29番35号SP楼(SPbuilding,29-35Sakuragaoka,Shibuya,Tokyo,Japan),证件号0110-01-067647。

法定代表人:三浦阳一郎(YoichiroMiura),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焕军,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世敏,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莫冠龙,男,汉族,1988年1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公民身份号码445××××××××××××114。

原告樱制片股份有限公司(SAKURAPRODUCTIONCO.,LTD.)诉被告莫冠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制片股份有限公司(SAKURAPRODUCTIONCO.,LTD.)撤诉。

本案原告樱制片股份有限公司(SAKURAPRODUCTIONCO.,LTD.)预交的受理费3100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282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计),由原告樱制片股份有限公司(SAKURAPRODUCTION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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