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154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维婉,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港唯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9800。
经营者:陈勇彰。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港唯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按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5000元计算受理费,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