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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 REPUBLIC CO LTD)与中山市东凤镇榛榛屋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2072民初3986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 REPUBLIC CO LTD)与中山市东凤镇榛榛屋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 REPUBLIC CO.,LTD);中山市东凤镇榛榛屋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2民初398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

法定代表人:郑某1,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榛榛屋百货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小沥社区×××××××××A6卡商铺。

经营者:薛楚茹,女,199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之四。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榛榛屋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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