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永旺美思佰乐(广州)商业有限公司佛山兆阳广场分公司、永旺美思佰乐(广州)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604民初12363号
案件名称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永旺美思佰乐(广州)商业有限公司佛山兆阳广场分公司、永旺美思佰乐(广州)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永旺美思佰乐(广州)商业有限公司佛山兆阳广场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12363号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府前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7。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旺美思佰乐(广州)商业有限公司佛山兆阳广场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兆阳广场二层B-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4××××××××××521G。

负责人:安倍悟(ABESATORU)。

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永旺美思佰乐(广州)商业有限公司佛山兆阳广场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