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知民初184号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城关回族镇支农路东段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宁,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然,男,汉族,1996年2月3日生,住江苏省沛县。
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市冉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四大街碧桂园13号楼16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高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开封市冉星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