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民初56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开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木荣,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木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为337.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