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初140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吉芬,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平峰,男,住湖北省南漳县。
个体工商户注册号:420624600308649,经营场所:湖北省南漳县铃木麻将机店。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平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基于双方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