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299号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201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MINRENSHEN,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俊,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鄞州五乡乐维家具厂,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龙兴村。
经营者:顾东志,该店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市鄞州五乡乐维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四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案各50元,减半收取各案25元,由原告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