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160-2号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E。
法定代表人:凌日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鹏,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常乐,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葵鸿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阳光城市家园B座9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H。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葵鸿星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9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46元,由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文全审 判 员 马振军人民陪审员 曹芳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霄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