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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扬企业有限公司与广东八千牛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广州新奇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04民初8728号
案件名称元扬企业有限公司与广东八千牛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广州新奇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元扬企业有限公司,广东八千牛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广州新奇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8728号原告:元扬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北市万华区环河南路1段19之1号1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锦连,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八千牛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滘心北街27号首层之三。

法定代表人:唐二虎。

被告:广州新奇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黄石东路猪木岭广州市红星制锁厂内第17栋自编3栋。

法定代表人:冯浩。

原告元扬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八千牛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广州新奇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元扬企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7元,由原告元扬企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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