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4425号原告:杭州沃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保俶北路**(东门)**。
法定代表人:沈春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东、陈红珊,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日报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
法定代表人:万光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壮,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翰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div>法定代表人:陈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帆,男,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沃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日报传媒有限公司、杭州翰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沃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沃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沃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沃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