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民初10542号 原告:凌万义,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澳门人,住澳门特别行政区。
委托代理人:丁俊华,浙江格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文彬,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万义诉被告陈文彬、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万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凌万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