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516号原告(申请人):雅马哈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静冈县浜松市。
法定代表人:中田卓也。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惠民、陆建润,均为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申请人):恩平市奥美音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
法定代表人:梁明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雅马哈株式会社诉被申请人恩平市奥美音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美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雅马哈株式会社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奥美公司价值300000元的财产,具体为对奥美公司第9966659号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禁止该注册商标的转让、注销、变更注册事项、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
雅马哈株式会社提供9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已交至我院代管款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雅马哈株式会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恩平市奥美音响有限公司第9966659号注册商标转让、注销、变更注册事项、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申请人雅马哈株式会社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