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民初878号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M。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子儒,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市欧斯特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英都镇芸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洪戴祥。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德莱雅洁具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嘉新建材城3号楼133号。
经营者:方子文,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被告泉州市欧斯特卫浴洁具有限公司、泉州市欧斯特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负担。
审判长 张国民 审判员 黄玮鹏 审判员 蒋秀华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骁翔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