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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等与泉州市欧斯特卫浴洁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5民初878号
案件名称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等与泉州市欧斯特卫浴洁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泉州市欧斯特卫浴洁具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德莱雅洁具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民初878号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M。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子儒,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市欧斯特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英都镇芸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洪戴祥。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德莱雅洁具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嘉新建材城3号楼133号。

经营者:方子文,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被告泉州市欧斯特卫浴洁具有限公司、泉州市欧斯特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负担。

审判长  张国民 审判员  黄玮鹏 审判员  蒋秀华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骁翔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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