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粤06执727号唐宗辉、佛山市顺德区海洋置业家具有限公司:你们之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2016)佛仲字第30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唐宗辉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划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海洋置业家具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3870元。
扣缴执行费人民币550元,剩余执行款人民币43320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
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